修海林教授 | 宋代宫廷与官学中的音乐教育活动与理论

一、宋宫廷中的音乐教育活动

宋代的宫廷音乐教育活动,主要体现在典礼性的雅乐和娱乐性的宴乐的教习排演这两方面。主管礼乐活动的机构太常寺,下有太乐署与鼓吹署,同时也设有教坊。据《宋史· 乐志》中的记录,自宋初以来,郊庙祭祀、皇帝于正殿受朝贺典礼时,多用太常雅乐,臣僚在别殿给皇帝设宴祝寿,多用教坊乐。教坊中集聚有来自各地的杰出乐人,所谓“四方执艺之精者,皆在籍中”。《宋史 ·乐志》中,对当时宫廷音乐机构如太常寺(太乐署、鼓吹署)、教坊中的各类音乐教育行为,有较多的记述。

太常寺及所署音乐机构,主要从事雅乐活动,其教育行为也是为此任务而服务。据《宋史·乐志》所记,它的教育行为主要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行郊享之礼而选乐工于太常寺教习音乐。如北宋初乾德元年(963),宋太祖为举行秋天的祭礼,“诏选开封府乐工八百三十人,权隶及太常习鼓吹”,这里讲的“开封府乐工”,原是开封官府入籍乐人,是为演奏祭祀雅乐而召集起来的。同时也挑教坊乐人到太常排演教习雅乐的乐舞。宋代太常教习的主要音乐就是郊祀宗庙乐章。

(2)为了提倡雅乐而在宫廷各音乐机构中教习雅乐。如政和三年(1113),在复古意识甚浓的气氛中,宋徽宗不仅以“大晟乐”用于郊庙祭祀,甚至一反传统的做法,连娱乐性的宴乐中,都要求表演雅乐(“大晟乐”),让教坊也传教“大晟乐”。其实在大观三年(1109),宋徽宗已根据国家教育(如国子学、太学)的内容,下诏书提出宴乐不用“郑卫之音”“俳优之戏”称:如赐宴,“今学校所用,不过春秋释奠,辟雍,乃用郑卫之音,杂以俳优之戏,非所以示多士。其自今用雅乐。”这是通过雅乐的教育行为强化其复古意识的做法。在这之前,例如宋仁宗时期,还是能区分不同音乐的不同功能。元丰年间(1078—1085),有人提出鼓吹乐有害雅乐,应该调整得与雅乐相符合。但是太常官员杨杰就认为两者各有不同的作用,称“正乐”有“移变风俗”的教育功能,而“鼓吹”则是“军旅之乐”,“示不忘武备也”。认为两者“同名为乐,而有实异,虽其声音间有符合,而宫调称谓不可淆混。……若以律吕变易夷部宫调,则名混同而乐相紊乱矣。”当时虽然采纳了杨杰的意见,但后来仍然在鼓吹乐中加进了颂功德的内容,并让乐工依此来教习。

(3)通过物质奖励来推动雅乐的教习。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太常寺官员反映“乐工习艺匪精,每祭享郊庙,止奏黄钟一调,未尝随月转律”,于是进行业务考查,选出乐工中技艺水准较高的人,增加每月的俸禄,其余的人则暂时停发钱粮,让他们再学习,通过奖赏的刺激来提高乐工的技艺。后来因为乐工仍是按年资多少而不是以技艺来晋级,所以这种情况也难于一下子改变。这种方法,直到南宋的宋光宗时期,仍在沿用。绍熙二年(1191),太常官员耿秉提出郊祀雅乐事的重要,应对从事雅乐的乐工以优厚的给养,对于技艺精到的,还要给以奖赏。他甚至还提到,对于靠着“权要”送到太常来挂名充数的,要严加禁绝。

(4)通过编写乐律、乐器方面的教材,制定考核升补的条例和学习的课程,通过这些教育行为,提高乐工的技艺。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太常寺对太乐、鼓吹两署的乐工进行考核,“校其优劣,黜去滥吹者五十余人”。同时由乐官李宗谔编定有关雅乐“律吕法度、器物名数”的“教材”,称为《乐纂》,以此作为乐工的学习、考核内容。宋宫廷对乐工、乐律、乐器知识的考核,历朝都有。1034年宋仁宗时,太常乐官燕肃就曾以王朴所造律准的知识考核乐工,“罢其不能者”。

(5)乐工之间的音乐传教是宫廷音乐教育行为的一部分。宋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太常乐工相互传教承袭的乐曲有所谓“三调六曲”。

(6)排斥郑声是雅乐教习行为的组成部分。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乐官杨杰向皇帝说明雅乐的七个失误,其中提出要太常寺上上下下的乐官、乐工,都要通习十二律还宫均法,“则郑声莫能乱雅”。

(7)将雅乐的教习作为国子生学习内容的一部分。在宋代曾经一度甚浓的崇雅复古的文化思潮中,雅乐也时常作为官学中国子生接受教育的内容并参与雅乐活动。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宫中曾讨论过“教国子、宗子舞,用之郊庙”之事。当时似乎还不曾实行。至大观四年(1110),宋徽宗就下诏据周代的礼乐教育制度,选国子生教习乐舞,用以祭祀孔子。但是,这种做法却避不开一个历史上既成的事实,即音乐教育早已从官学中分离出来,乐工阶层的音乐教育并不属于国家育人的教育之列,这一点甚至在人的尊卑观念上被固定下来。结果,也是在同样的诏书中,宋徽宗谈道:“然士子肄业上庠,颇闻耻于乐舞与乐工为伍坐作进退。盖今古异时,致于古虽有其迹,施于今未适其宜。其罢习二舞,愿习雅乐者听。”最后的结果是,国子生可以停止雅乐乐舞的教习,但是有愿意学的,也可以听任他学习。宋徽宗毕竟是看到了当时不可能再现周代国子的礼乐教育方式,所以他也只能承认“今古异时”,“施于今未适其宜”。这种尝试虽然曾经实行过,最多也只能称之为“乐教复苏影子”,而这正是由官学中国子的教育与官府音乐机构中乐工的教育在本质上的不同所决定的。

(8)调“知乐”的官员到太常教习音乐。元符二年(1099),宋哲宗下诏曾任信州司法参军的吴良辅到太常寺“按协音律,改造琴瑟,教习登歌”。

(9)乐官教习重新配曲的古歌以及雅乐。政和七年(1117),典乐官裴宗元请求按谱练习古歌(据《书经》《诗经》所载古歌歌词而作之),宋徽宗下诏同意。又有中书省上言,称“高丽,赐雅乐,乞习教声律,大晟府撰乐谱、辞”。宋徽宗也下诏同意教习,并赐于(与)乐谱。

(10)对乐工练习音乐有时间上的要求。宋孝宗初登皇位时,乐工教习各种仪仗音乐的时间要三个月,为节省经费,“于是诏郊祀乐工,令肄一月”。南宋高宗时,也要求鼓吹乐工要按时练习。

宋初教坊制度的建立,承之前代旧制,其乐工来自四方。《宋史·乐志》称:“宋初循旧制,置教坊,凡四部。其后平荆南,得乐工三十二人;平四川,得一百三十九人;平江南,得十六人;平太原,得十九人;余藩臣所贡者八十三人;又太宗藩邸有七十一人。由是,四方执艺之精者皆在籍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宋教坊音乐,与唐五代时期的音乐,是有一定的传承关系的。这会通过上述统计的二百多乐工的音乐传教行为延续下来。

从《宋史· 乐志》所记宋初教坊乐工所奏曲目来看,“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大曲”,其中多来自唐代的音乐。宋初教坊中已产生有不少新创作的乐曲。如宋初建隆年间(960—963),教坊都知李德升作《长春乐乐曲》,其后,乾德元年(963)作《万岁升平乐曲》,第二年,教坊高班都知郭延美又作《紫云长寿乐》鼓吹曲。这些也同时反映了当时乐工对新创乐曲的学习。同书又记载 “(宋)太宗洞晓音律,前后音制大、小曲及因旧曲创新声者,总三百九十”。其中包括大曲18首、曲破29首、琵琶独弹曲破15首、小曲270首、因旧曲造新声者58首。宋代皇帝中,又有宋仁宗“洞晓音律,每禁中度曲以赐教坊,或命教坊使撰进,凡四十五曲,朝廷多用之”。由此亦可推想,当时教坊中的乐工对这些皇帝所作的乐曲,必是时时教习、排演的,并且是音乐教学中常练习的“保留曲目”。

宋代教坊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据《宋史·乐志》,嘉祐年间(1056—1063),在教坊人员定额上,“诏乐工每色额止二人,教头止三人,有阙即填,异时或传诏增置,许有司论奏。”这是讲有缺额可填补,若要增加名额,则要奏明批准。可能同当时不少贵族家族需要音乐教习有关,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曾“罢宗室正任以上借教坊乐人”,直到熙宁八年,才允许教坊乐人为他们教授音乐。

可能是经费与管理上的原因,南宋时,教坊撤而复置多次。据《宋史·乐志》所记,“高宗建炎时,省教坊。绍兴十四年复置,凡乐工四百六十人,以内待充钤辖。绍兴末复省。”到了宋孝宗时,根据大臣们的意见,不再设置教坊,只在需要乐人的时候“临时点集”。以后只是北方金国使臣来时,便召集民间艺人,“止令修内司先两旬教习”。到了此时,教坊的音乐传教活动,也就几乎不存在了。

宋初宫廷中,还曾有云韶部(后改称箫韶部)的乐人到教坊学习音乐歌舞。宋太宗时,曾设“钧容直”(军乐)。后来也取教坊的音乐曲调17首练习,以取代原来的旧乐。

二、宋代官学教育改革中的音乐教育行为

宋代朝廷在培养官吏制度的改革等教育问题上,有过不少改革的倡言和措施。尽管在整体上,官学教育体系并没有、也不可能接纳像太常、教坊那样的音乐教育,即使当宋徽宗在官学中设立了书学与画学这样的艺术教育时,也并没有设立乐学。这主要是因为,秦汉以降,音乐作为技艺教育的传统本身决定了它无力进入官学系统。但是,宋代也曾有教育改革家在“教人六经、传治国治人之道”(范仲淹《答手诏条陈十事疏》)的目标下,于实践中试图将乐教(而非艺人之教)在官学体系中重新建立起来。但是其努力也仅在诗乐一隅,不具普遍意义,也无法改变音乐教育基本上被排除于官学体系之外的事实。

北宋时,范仲淹屡次上书陈述改革的必要。宋仁宗于庆历三年(1043)起用范仲淹为相。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疏》中列举十项急待改革之事,其中的第三项,即是“精贡举”的教育改革问题,目的是培养经世致用,有治理国家之谋略才能的人才。宋仁宗采纳范仲淹兴学的建议,下诏曰“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于是诏令各州县皆立学,心应科举者,必先在校学习三百日。与宋代的乐教复苏有关,在这一兴学过程中,宋初教育家胡瑗被范仲淹聘为苏州州学教授,后又至湖州州学教授,创立了“苏湖教法”。这一教法曾被宋仁宗作为改革太学的范本。胡瑗曾先后任光禄寺直丞、国子监直讲、太常博士。虽然这一改革后因范仲淹被谗罢相而流产,胡瑗的教学法也只是昙花一现,但此教育改革的实践却对后世提倡经世致用的教育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胡瑗的教学,是将学生分为二斋进行教学,其培养人才的目标,一是治才,所学以“六经”为主,于经义斋学校;一是专才,包括讲武、堰水、算历等科,于治事斋学习。这种教学法被认为打破了自汉代立官学以来州县官学均以儒经为学习内容的格局,开“实科教学”之先。苏湖州学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实科分科高等学校。在音乐教育方面,胡瑗实行的是具美育意义的“诗乐”之教。《宋史·乐志》的撰写者,也正是从“诗教”的角度对教学活动加以记录的,其中写道:

宋朝湖学之兴,老师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尝择取“二南”“小雅”数十篇,寓之埙籥,使学者朝夕咏歌。自尔声诗之学,为儒者稍知所尚。

文中还提到宋代理学家张载与朱熹在这方面的尝试,称:“张载尝慨然思欲讲明,作之朝廷,被诸郊庙矣。朱熹述为诗篇,汇于学礼,将使后学者学焉。”

关于胡瑗的诗乐教育,黄宗羲《宋元学案》卷一《安定学案》附录中说:“先生在学时,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肯善堂,合雅乐歌诗,至夜乃散。诸斋亦自歌诗奏乐,琴瑟之声彻于外。”

由以上的记录看,胡瑗是将音乐教育贯穿于教育行为的各方面,并不局限于经学的学习。所谓“诸斋亦自歌诗奏乐”,正反映了他的“诗乐之教”,是着眼于人格的全面培养,而并非专注于音乐技艺的教习。从他的教育方式来看,他所选择的教材(音乐体裁与曲目),包括了诗经中“二南”与“小雅”中的歌诗,配有琴瑟等乐器。他的诗教,还几乎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去,或“朝夕咏歌”,或歌于“公私试罢”,音乐教育与育人的教育完全融为一体。虽然从作品来说当时所唱的歌诗,究竟与古代的诗乐有多少联系,实在难说。就像朱熹也对《风雅十二诗谱》并不满意,称:“然古声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见声歌之仿佛,俟知乐者考焉。”但是,在胡瑗的教学中,其要求并不在于技艺的繁杂或古声的可证与否,他所看重的是在育人的教育中诗乐的参与,而当他的学生能够在这实践中“歌诗奏乐”,得其所乐,其乐教的目的和作用,也就达到了。这可看作古代诗乐传统的留存。

三、宋代的音乐教育思想

宋代的音乐教育思想,以宋代理学家的有关思想为其典型代表。理学(又名“道学”)在宋代的形成,与统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的治国要求有关,由此在自然论、认识论、道德观与教育观方面,建立一种新的理论形态。这一思想形态的特点是重伦理,同时又带有较浓的哲理色彩。宋代音乐教育思想主要产生于书院的讲学过程中,理学的兴起,促进了书院这一独特而重要、产生于民间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书院的兴起,一方面是对官学衰败空疏、科举制度腐败的直接的思想上的反动,一方面也是民间兴办高等教育、使教育走向社会的重要改革结果。作为藏书、研究、教学三结合的机构,书院也形成有自由讲学的风气,教学上也以学生自己钻研为主,其活动对中国教育和文化的发展有很大贡献。毛泽东同志在 1921年创办湖南自修大学时,就曾总结我国教育史上的这一经验,提出要吸收古代书院以自学为主,自由讲学、自由研究,没有身份限制等长处。至于随着宋王朝的腐朽日下,书院中理学空疏风气日盛,其过不在书院本身,而在社会风气之衰,也是能明了的。

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对音乐教育思想的有关论述,可以提到周敦颐、张载与朱熹。

周敦颐(1017—1073)是宋理学创始人,其思想特点是糅合儒道。理学家强调教育,是为了提高觉悟,在“人伦日用”中达到崇高的精神境界。认为道德修养的主动性越高,精神境界也就越高,追求一种道德“自律”。周敦颐曾向他的学生程颢、程颐提出过一个有名的问题:“寻孔颜乐处,所乐何事?”就是要回答怎样才算进入崇高的思想情感境界。我们可以从程颢的诗中体会到他对这一境界的体验,其诗为:

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自豪雄。

这样一种境界,在周敦颐所主张的乐教音乐中,就是一种“淡和”的情感境界。与其音乐教育理论有关,周敦颐在谈论乐教的实施时,就曾提到这类情感境界,他说:

古者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太和,万物咸若,乃作乐以宣八风之气,以平天下之情,故乐声淡而不伤,和而不淫。入其耳,感其心,莫不淡且和焉。(《通书·乐上第十七》)

周敦颐在这里强调,用以教育的音乐,应当具有“淡而不伤,和而不淫”的情感性质,由此才能使接受乐教的人,于心中获得“淡且和”的感受。周敦颐还说道:“乐声淡,则听心平;乐辞善,则歌者慕;故风移而俗易矣。妖声艳辞之化也亦然。”(《通书·乐下第十九》)这里,用于乐教的“淡且和”的音乐和他认为“妖声艳辞”的音乐,都能对社会风俗起影响。周敦颐提倡“淡且和”的音乐,在乐教实践上,是与他所主张的自我道德修养相一致的。

张载(1020—1077)是理学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立人之性”。所谓“学者当须立人之性。仁者,人也。当辨其人之所为人,学者学所以为人”(《语录》)。达到此种教育目的的方式,要通过行为上的习礼与学习上的穷理。他的教育思想特点,一是重视行为教育(所谓“习礼”),再是重视知识的钻研(所谓“穷理”)。与其音乐教育思想有关,张载在其人性论思想上,认为人都有天地本然之性,是善的。而人形成后,又有气质之性,有善与不善的区分。而教育的目的,便是改变不善的气质(“气质恶者,学即能移”《正蒙 ·诚明篇》)。

就音乐的雅郑对人性的影响和改变而言,张载曾谈道:“移人者莫甚于郑卫。未成性者皆能移之,所以夫子戒颜回也。今之琴亦不远郑卫,古音必不如是。”(《礼乐》)张载在谈教育的内容时,除主张学礼穷理之外,还要学习《六经》,这是因为 “《诗》《书》无舛杂”,是化民成俗的必修教材。在音乐的学习上,他也认为学音乐,并不是“徒洋洋盈耳而已焉”(《正蒙 ·三十》),而首先是为了培养道德、陶冶情操,使人能够去除后天气质中恶的一面,恢复善的天地本然之性。因此,面对现实音乐生活中“郑卫之音”(即娱乐圈音乐)的影响,他承认对于“未成性者”(即有后天形成的不善气质,未受到教育的人)来讲,“移人者莫甚于郑卫”,一方面由此更为强调后天教育对改造人性的必要性(“所以夫子戒颜回也”)。他还提到了被世人视为“雅”的琴的音乐,指出“今之琴亦不远郑卫,古音心无不如是”。同样是从心性之学的角度谈音乐的教育,突出“立人之性”的教育目的。这些都已经表明,张载的音乐教育思想,一是重视后天的教育,再是重视“人”的教育。他认为,音乐教育而非“徒洋洋盈耳”的艺术形式的教育。他批评“今之琴亦不远郑卫”,就是从“心”的角度指出学琴并非是学艺,而是要通过此方式来表达以教育人的目的。

朱熹(1130—1200)是南宋时期影响最大的教育家,也是理学思想的一个综合者。他在后世成为“正宗”儒学的思想家与教育家。朱熹一生从事教育与学术活动。由于朱熹的教育思想是一个典型的以理学为指导的总纲,因此,他的教育思想对后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朱熹对音乐教育有一定的重视,他将学校教育划分为小学、大学两个阶段。主张从八岁起,除了道德、行为的教育等方面,在文化知识方面,也要学习“六艺”。说“人生八岁,则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大学章句 ·序》)。在此教育阶段,他强调的是行为教育,所谓“小学是事”(《朱子语录》卷七)。在大学阶段,他认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教之以穷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大学章句 · 序》),是在初步获得的道德观念与养成的道德行为规范基础上进而明了事理,所谓“发明此事之理”。

与其音乐教育思想有关,朱熹在对待诗乐教育的认识上,是将此作为道德教育的内容之一。诗乐的教育上,他在“声”与“义”、“志”与“乐”的范畴上,更为重视“义”与“志”。朱熹在《答陈体仁》一文集中提到:

三代之时,礼乐用于朝廷而下达于闾巷,学者讽诵其以求其志。永其声,执其器,舞蹈其节,以涵养其心,则声乐之所助于诗者为多。然犹曰“兴于诗,成于乐”,其求之固有序矣。是以凡圣贤之言诗,主于声音少而发其义者多。仲尼所谓“思无邪”、孟子所谓“以意逆志”者,诚以诗之所以作,本乎其志之所存,然后诗可得而言也。得其志而不得其声者有矣,未有不得其志而能通其声音者也。就使得之,止其钟鼓之铿锵而已,岂圣人“乐云乐云”之意哉!……故愚意窃以为诗出乎志者也,乐出乎诗者也。然则志者诗之本,而乐者其末也。末虽亡不害本之存,患学者不能平心和气,从容讽咏以情性之中耳。

这里,朱熹一方面承认礼乐教育的实施中,音乐舞蹈形式的必要,对于上古三代“礼乐用于朝廷而达于闾巷,学者讽诵其言以求其志”的乐教行为,他是非常赞赏的。对于宋理学家程颢提出在少年、儿童教育中编创一下“洒扫、应对、事长之节”内容的通俗歌诗,让儿童“朝夕歌之”,并伴之以舞蹈,成为具备歌舞的教育形式,激发兴趣,使之乐于接受的想法,朱熹也是有所汲取,他编辑了各种道德教育用书,题为《小学》,广为流传。这些书不但有很强的实用性,就对少儿的道德教育而论,也是很有意义的。当然,朱熹对于诗乐,是以“发其义”为重,在诗乐教育中是否“得其志”,才是重要。故曰“志者诗之本,而乐者其未也”。另外,朱熹在《诗集传序》中谈“诗之所以为教者”,也主要是从“诗之所感有邪正,故言之所形有是非”的角度,谈诗乐“其言皆足以为教”。可见,在朱熹的教育思想中,对于传统儒学所主张的礼乐教育,认识上似乎具有轻“声”重“义”、轻“乐”重“志”的倾向。从朱熹主张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国家所需治世贤才,改善吏治来讲,他严厉批评当时的学校教育中以科举为直接的教育目的,是“干禄蹈利”“忘本逐末”,是切中时弊的。但是,可能朱熹也看到在当时的国家所设置官学教育体制中,音乐教育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他在谈乐教时,强调“志”“义”为乐教之本,对“乐”“声”视为乐教之末在当时反映的实际上正是传统乐教的失落。

(原载《音乐艺术》,1997年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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