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用网报告发布:各方协同发力,撑起网络安全“保护伞”

这一代未成年人的成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是名副其实的网络时代“原住民”。网络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学习、娱乐、通讯及检索信息的重要工具,还渗透进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对其生活方式、身心发展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和复旦大学“复旦-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合作,联合世纪华通等相关企业,完成了《上海市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于7月20日举办的“小童善治,‘未’爱护航——杨浦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上发布。

《报告》指出,未成年群体中存在着普遍的网络使用现象,既带来了成长过程中的时代红利,又创造了潜在的风险性因素。未成年人安全用网需要自我、家庭、学校、企业等保护性因素协同发力,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动与沟通,形成跨领域、跨行业合作,在彼此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整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各项资源,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安全上网。

青少年用网情况向好,但仍面临多种风险因素

《报告》确认了互联网对青少年发展的积极影响,指出当代青少年的网络素养,尤其是网络安全素养情况较好。互联网在推动学习、强化社会关系以及提供健康干预等方面都表现出巨大的潜力,有助于激发青少年的学习兴趣、增强其全面发展的潜能。

“从此次《报告》的数据结果来看,目前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场所是在家里,在网吧上网的比例已经下降很多,这是一个好的趋势。”本次调查报告的负责人、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赵芳表示,“我们看到未成年人上网使用网络来获取信息、学习比如上网课的比例是非常高的,网络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开阔眼界、获取更多的知识以及体验快乐。” 

同时,《报告》也显示,青少年网络接触中低龄化、长时间化、性别差异化也很明显,未成年人网络参与行为总体情况较差,利用网络媒介深层次发展自身的情况并不显著。目前,未成年人网络行为面临多种风险性因素。一是网络沉迷,有5%左右的未成年人会陷入网络沉迷,并出现明显的年龄、性别和教育阶段的差异,产生了自我控制、戒断性方面的风险。二是网络欺凌,虽然未成年人的网络受欺凌程度总体较低,但个体差异较大,产生原因、处理方式、风险后果各不相同,对被欺凌者的心理健康、社会关系和学业水平产生了消极影响。三是未成年人还面临着网络社交风险、网络购物风险、不良信息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分散于不同年龄段、家庭条件的未成年群体中。

报告还反映了一些未成年人用网的深层次问题。例如,性别差异影响了未成年群体的网络接触内容和网络素养状况,综合来看,女生使用情况要好于男生。家庭条件、父母经济文化水平的不同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与网络沉迷程度。在网络使用期望调查部分中,超过25%的未成年群体希望通过网络逃避现实,或者为了避免孤独而上网。种种现象背后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朋辈成长、原生家庭等问题需要引发更多的关注与引导。

社会治理主体广泛联动,撑起未成年人用网“保护伞”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未成年人成长搭建便利、科技的快车道,又增加了沉迷用网、不良发展的风险性。在互联网普及的当下,如何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帮助未成年人善用网络资源,完善网络保护机制是全社会无法推避的责任。保护性因素是指促进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心理、社会性格的潜在资源与条件,《报告》揭示了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六大保护性因素。

自我保护因素。《报告》显示,学习状态、自我教育期望、自我价值感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网络风险行为。前者指标数值越高,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消极影响越小。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和社会关系与网络沉迷、网络欺凌指标的显著相关性进一步强调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预防网络风险行为的重要性。

家庭保护性因素。作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场域,家庭对于未成年安全上网的保护作用不言而喻。《报告》显示,家庭中藏书量较大、限制随时随地使用网络、民主型教养方式、良好的亲子沟通是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安全的家庭保护性因子。而开放、宽松的家庭交流模式也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风险。

政策保护性因素。政府在护航未成年人用网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十余年间,政府共出台了约20份对未成年网络保护工作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中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正在逐渐体系化,明确了网络保护主体责任,强调社会共治。

除此之外,企业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保护性因素。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主体责任,致力于降低网络安全风险。报告调研的部分企业的未保工作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效,形成了“软硬结合”“线上线下联动”“事前-事中-事后闭环”三种模式,增强网络环境保护、培养用户网络素养等,都是企业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方面所做出的积极尝试。《报告》具体分析了企业介入未保工作的多种路径,如内容引导上企业注重产品的文化内涵, 鼓励未成年人自我创作和自我表达;如内容反馈上企业探索用户调研、搭建未成年人论坛来倾听孩子们的声音,指出在议题管理、风险防范、素质培养、数字赋能等方面都大有可为之处。

同时,学校以及社会组织保护性因素的作用仍是不可替代的。《报告》提示,虽然未成年人对学校教师的支持感知处于中等水平,但教师的支持可以显著降低学生各类网络风险行为的概率。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辅助性和补充性角色,在个体与群体的针对性工作与社会整体倡导上发挥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任重而道远,各方主体须协调共治

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由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同保护主体对网络保护的相关概念认知存在差异和模糊地带,很容易产生各保护主体合作机制不明,资源割裂,协调行动与合作存在困难等问题。此外,对未成年人网络参与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缺乏从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人才,也是企业和社会组织行动遇阻的重要瓶颈。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现实症候,《报告》提出了切实的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概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指引下,以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为中心,对网络保护、网络素养、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概念和测量指标进行科学界定,达成共识,成为专业从业者的有效指引,提升普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意识。

赵芳提到:“家庭是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用网风险与家庭监管息息相关。”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需要明确家庭的保护性作用,赋能于家庭。《报告》指出,家庭的控制度和温暖度与儿童的网络行为直接相关,应有针对性提供服务。对于一些特殊家庭和特殊人群,应根据其特点选择合适的路径,帮助家庭功能的修复,预防风险的发生。另外,未成年人的自尊感是家庭教养方式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中介变量,在具体服务中相关主体应特别关注儿童自尊感的保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需注重培养儿童合理的自尊意识,减少不健康的网络接触。

企业作为网络经营主体,理应践行社会责任,在已有成果上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在护航未成年人安全用网方面持续发力,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对于企业主体而言,未来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技术创新降低未成年人网络接触风险,打造安全、绿色的网络使用平台。同时,平台类型企业需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学校、公益组织等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开展风险知识教育,设置网络素养课程,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和未成年人对网络保护政策的认知度。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基金来提供公益资助,一方面用于调查研究,以了解未成年人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专业服务。

除了企业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外,在保护未成年人用网的行动中,相应的制度性支持也十分重要,将网络保护议题纳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框架具有内在必要性。赵芳认为:“要进一步推动政府相应举措的出台,例如一些市场监管机制、对企业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如何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具体措施,形成更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等,都是政府要努力着手去完成和完善的。”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自身也负有自我保护的责任。相关主体应根据性别、年龄、教育阶段上的差异,制定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提供深层次的网络技能指导,有意识地引导未成年人积极的、有深度和广度的参与行为。多策并举,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素养,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

“未来,我们需要思考和进一步深入探索的课题是,作为网络保护的主体,政府、家庭、学校、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如何更好地协同合作。”赵芳表示。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治理主体协调合作,同频发力,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共创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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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澎湃新闻

允中文教院转载发布

排版、校对:嘉灵

审核:嘉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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